33.04 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
10 — 唇用化妆品
20 — 眼用化妆品
30 — 指(趾)甲化妆品
— 其他:
91 — — 粉,不论是否压紧
99 — — 其他
一、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
本部分包括:
(一)唇膏及其他唇用化妆品。
(二)眼睑膏、染眉毛(或睫毛)油、画眉笔及其他眼用化妆品。
(三)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例如,扑面粉(不论是否压紧)、婴儿爽身粉(包括零售包装的未混合、未加香料的滑石粉)、其他香粉及油彩;美容霜、冷霜、粉底霜、清洁霜、营养霜(包括含蜂皇浆的营养霜)、润肤油或润肤露;制成零售包装的护肤用凡士林;防痒膏;用于消除皱纹、美化唇型的可注射皮内凝胶(包括含有透明质酸的制剂);抗粉刺制剂(品目34.01的肥皂除外),这种制剂主要用以清洁皮肤,所含活性组分不足以从根本上防治粉刺;盥洗用醋,醋或醋酸与香味醇的混合物。
本品目还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
二、指(趾)甲化妆品
本部分包括指(趾)甲膏、指(趾)甲油、去(趾)指甲油、指(趾)甲清洗剂及其他指(趾)甲用制剂。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于治疗某些皮肤疾病的药剂,例如,治疗湿疹用膏(品目30.03或30.04)。
(二)供治疗动物爪子用的制剂及除脚臭剂(品目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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