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5 鞋靴、家具、地板、车身、玻璃或金属用的光洁剂、擦洗膏、去污粉及类似制品(包括用这类制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无纺织物、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但不包括品目34.04的蜡:
    10 —  鞋靴或皮革用的上光剂及类似制品
    20 —  保养木制家具、地板或其他木制品用的上光剂及类似制品
    30 —  车身用的上光剂及类似制品,但金属用的光洁剂除外
    40 —  擦洗膏、去污粉及类似制品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供鞋靴、家具、地板、车身、玻璃或金属(银器、铜器等)用的光洁剂,擦洗炊具、洗涤盆、瓷砖、炉具等用的擦洗膏及去污粉,以及皮革上光等用的类似制剂。本品目也包括具有防腐性能的光洁剂。
  这些制剂可以蜡、研磨料或其他物料为基料。例如:
  一、由浸渍于松节油或乳化于水中的蜡组成并通常加有着色料的抛光蜡及光洁剂。
  二、金属及玻璃光洁剂,由极软的抛光材料组成,例如,白垩或硅藻土悬浮于石油溶剂及液体肥皂的乳浊液中组成。
  三、金属等的抛光、加工或精磨产品,含有金刚石粉或末。
  四、去污粉,由极为精细的砂末与碳酸钠及肥皂的混合物组成。擦洗膏是用这些去污粉与溶于矿物润滑油的蜡溶液等混合粘聚而制得。
  这些制品常常制成零售包装,并通常呈液态、膏状、粉状、片状、条状等,可供家庭或工业用途。
  本品目也包括用这些制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无纺织物、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但不包括类似浸渍、涂面或包覆的抹布及金属擦锅器(分别归入第十一类及第十五类)。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未混合的研磨粉(通常归入第二十五章或第二十八章)。
  (二)鞋靴刷白片及麂皮鞋靴用的配制染色液(品目32.10)。
  (三)油鞣回收脂及人造油鞣回收脂(品目15.22);其他皮革修整用的油、脂(第十五章,品目27.10、34.03、38.24等)。
  (四)衣服洗涤用的干洗液及去污渍剂,这类制剂应按组成成分归类(通常为品目27.10的石油溶剂油或品目38.14或38.24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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