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2 配制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本品目包括燃烧时反应比发射药更为剧烈的化学物质混合物。它们的燃烧释放出非常大量的高温气体,瞬间产生巨大压力。它们通常加有迟钝剂以减少其受震或受磨的敏感性。
  本品目包括:
  一、以硝酸甘油酯(硝化甘油)及乙二醇二硝酸酯(硝化甘醇)为基料的炸药。这些产品通常称作达纳炸药,并常含有硝化纤维素(火棉)、硝酸铵、泥炭、木粉、氯化钠或铝粒等。
  二、以其他有机硝酸酯或硝基化合物为基料的混合物组成的炸药,例如,以TNT(2,4,6-三硝基甲苯)、六素精、八素精、特屈儿(N-甲基-N,2,4,6-四硝基苯胺)、四硝基赤藓醇(季戊四醇四硝酸酯,PETN)或TATB(1,3,5-三氨基-2,4,6-三硝基苯)为基料组成的炸药。
  以TNT为基料的混合物,包括加入了蜡或聚合粘合剂等迟钝剂的黑索莱炸药(TNT + 六素精)及喷妥莱炸药(TNT + PETN)。
  三、以硝酸铵为基料的炸药,非以硝化甘油或硝化甘醇为促爆剂的。本组的炸药与以上第一组所述的达纳炸药一起广泛用于采矿场、采石场及土木工程工地。
  本组包括:
  (一)硝胺炸药、阿马图炸药及硝酸铵燃料油炸药(铵油炸药)。
  (二)特制炸药包、硝化炸药。
  (三)浆状炸药,由碱金属硝酸盐和水的混合物组成,用氨基硝酸盐(酯)或精细铝粉促爆。
  (四)“乳化”炸药,由碱金属硝酸盐水溶液在矿物油中乳化而成。
  四、以氯酸盐或高氯酸盐为基料的混合物组成的炸药,例如,用于采矿场及采石场的谢德炸药。
  五、起爆炸药,这种炸药在干燥状态下对震动及磨擦比以上所述的四类炸药更敏感。它们主要以叠氮化铅或三硝基间苯二酚(收敛酸)铅及四氮烯为基料的混合物。这些炸药通常用于配制发射药用的撞击起爆剂、磨擦起爆剂或火焰起爆剂或制炸药用雷管。
  所有这些炸药报验时或为粉末状、粒状,或为膏状、浆状、乳状或半干胶状,既可散装,也可制成一次用量包装或装入筒内。
  本品目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即使其具有爆炸性。这些化学品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例如,无机硝酸盐(品目28.34)、雷酸汞(品目28.52)、三硝基甲苯(品目29.04)及三硝基苯酚(品目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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