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4 烟花、爆竹、信号弹、降雨火箭、浓雾信号弹及其他烟火制品:
10 — 烟花、爆竹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能够产生光、声、气、烟雾或燃烧效应的烟火制品。它们有:
一、娱乐用烟火制品
(一)烟火(焰花弹、火焰索、鞭炮、喷射烟火、烟雾弹、彩色火炬、孟加拉火柴及彩光等),这些产品通过燃烧产生声、光、烟雾以供娱乐。它们需用火药(例如,黑色火药)进行点火。烟火上装有火药,通过电引火电桥或引爆导火索将其点燃。
(二)烟火玩具,例如,玩具手枪用的砸炮(制成带状、片状、卷状、圆形塑料环状等)、魔烛及摔炮、拉炮。这些烟火玩具燃烧时产生的各种效应非常有限。
二、技术用烟火制品
(一)声或光信号制品,例如,航海用的遇险信号弹;飞机装备用的照相闪光弹;铁路用的维里闪光信号弹;浓雾信号弹及火炬;电影或电视等用的彩光弹;彩光元件;导向元件;烟火假目标及烟雾元件(可以是彩色的)。它们通常能产生较长持续性的光、声或烟雾效应。
(二)农业或工业用烟火制品,例如,抗冰雹火箭、抗冰雹弹、农业用烟雾发生器、恐吓动物用的雷鸣闪电器及检查管道漏泄用的烟雾发生器。
本品目还包括以上各组未列名的其他烟火制品(例如,救生索火箭、不作传导引爆用而作开凿用的涂铅爆炸芯)。
本品目不包括:
(一)照相用闪光灯材料(品目37.07)。
(二)通过化学发光现象而产生彩光效应的物品(品目38.24)。
(三)装有一种炸药的空包弹,用于铆焊工具或内燃活塞式发动机的起动压缩点火(品目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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