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7 摄影用化学制剂(不包括上光漆、胶水、粘合剂及类似制剂);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立即使用的:
10 — 感光乳液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符合以下第(一)、(二)款所述条件的直接用以显现摄影图像的产品。它们包括:
一、乳剂(参见本章总注释)。
二、显影剂(例如,氢醌、儿茶酚、焦酚、碘阿芬东、对-N-甲氨基羟基苯磺酸盐及其衍生物),能使潜在的影像显现出来。本品目还包括静电复制文件用的显影剂。
三、定影剂,使显影后的图像固定不变〔例如,硫代硫酸钠(海波苏打)、偏亚硫酸氢钠、硫代硫酸铵、硫氰酸铵、硫氰酸钠或硫氰酸钾〕。
四、增厚剂及减薄剂,用以增加或减小影像的强度(例如,重铬酸钾、过二硫酸铵)。
但应注意,氯化汞即使是供照相用,且为即可使用的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状态,仍应归入品目28.52。
五、调色剂,用以改善影像色彩(例如,硫化钠)。
六、去污渍剂,用以去除显影、定影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渍(例如,钾矾)。
在符合以下第(一)、(二)款所述的条件下,本品目还包括闪光灯材料。此种材料通常由铝或镁的粉、片、箔等组成,有时与其他物料混合以促进燃烧。
以上所述所有产品只有在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下才能归入本品目:
(一)未混合物质必须是:
1.已配定剂量,即均等地分成可直接使用的剂量,例如,制成供一次冲洗用的片、小包装粉剂。
2.零售包装并标有可立即用于摄影方面的说明,不论其说明是用标签、说明书或其他方式表示(例如,使用说明等)。
凡不按上述方式包装的未混合物质,应按其属性归类(例如,化学品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金属粉末归入第十五类等)。
(二)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或配合而成的摄影用制剂。此类制剂不论是散装或小包装,也不论是否以零售形式报验。
本品目不包括:
(一)非直接用于产生摄影影像、蓝图等的辅助产品(例如,贴相片的胶水、底片或正片保护及上光用的漆、修描用漆及铅笔等)。
(二)品目90.06的摄影用闪光灯泡。
(三)符合品目28.43至28.46及28.52规定的产品(例如,贵金属盐及其他产品),不论如何包装,也不论作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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