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20 其他非泡沫塑料的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10 — 乙烯聚合物制
20 — 丙烯聚合物制
30 — 苯乙烯聚合物制
— 氯乙烯聚合物制:
43 — — 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不小于6%
49 — — 其他
— 丙烯酸聚合物制:
51 — —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制
59 — — 其他
— 聚碳酸酯、醇酸树脂、聚烯丙酯或其他聚酯制:
61 — — 聚碳酸酯制
62 —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
63 — — 不饱和聚酯制
69 — — 其他聚酯制
— 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制:
71 — — 再生纤维素制
73 — — 乙酸纤维素制
79 — — 其他纤维素衍生物制
— 其他塑料制:
91 — — 聚乙烯醇缩丁醛制
92 — — 聚酰胺制
93 — — 氨基树脂制
94 — — 酚醛树脂制
99 — — 其他塑料制
本品目包括除品目39.18或39.19所列货品以外的塑料板、片、膜、箔及扁条,未以其他材料增强、层压、支撑或以类似方法合制的。
本品目也包括平均1毫米长的松散聚乙烯或聚丙烯纤维(原纤维)组成的合成纸浆片,它们一般含有50%的水分。
本品目不包括以其他非塑料材料增强、层压、支撑或以类似方法合制的产品(品目39.21)。为此,所称“以类似方法合制”必须是用非塑料材料与塑料合制以提高塑料材料的强度(例如,嵌金属网及玻璃纤维机织物、矿物纤维、金属须及长丝)。
然而,用塑料与粉状、粒状、小圆球状或粉片状填料合制而成的产品可归入本品目。另外,简单的表面加工,例如,上色、印制(应符合第七类注释二的规定)、真空喷涂金属并不视为本品目所称的增强或以类似方法合制。
本品目也不包括泡沫塑料产品(品目39.21)及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塑料带(第五十四章)。
根据本章注释十,所称“板、片、膜、箔及扁条”仅指板、片、膜、箔、扁条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例如,抛光、压纹、着色、简单弯曲或制成瓦楞形),以及未切割或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但未作进一步加工的(即使切割后成为可即供使用的制品,例如,桌布)。
经磨边、钻孔、铣削、卷边、搓捻、镶框或其他加工以及切成除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板、片等,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包括切割成小块正方形或其他矩形),一般均作为品目39.18、39.19或39.22至39.26的物品归类。
○
○ ○
子目注释:
子目3920.43及3920.49
上述子目的产品可根据其增塑剂的含量加以区别。为此,主增塑剂与次级增塑剂应作为一种材料对待(参见本章的子目注释二)。
主增塑剂(例如,邻苯二甲酸酯、己二酸酯、偏苯三酸酯、磷酸酯、癸二酸酯、壬二酸酯)为低挥发性材料,当将其添加到聚合物中时,一般可增加其柔韧性。
次级增塑剂也称为增量剂,很少单独作为增塑剂使用。当与主增塑剂共同使用时,可起到改善或增强主增塑反应的作用。次级增塑剂也可用作阻燃剂(例如,氯化石蜡)或润滑剂(例如,环氧化豆油、环氧化亚麻油)。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