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6 经鞣制的其他不带毛动物皮革及其坯革,不论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山羊或小山羊的:
    21 — — 湿革(包括蓝湿皮)
    22 — — 干革(坯革)
      —  猪的:
    31 — — 湿革(包括蓝湿皮)
    32 — — 干革(坯革)
    40 —  爬行动物的
      —  其他:
    91 — — 湿革(包括蓝湿皮)
    92 — — 干革(坯革)

  本品目包括经鞣制或半硝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的山羊或小山羊的不带毛皮张(参见本章总注释)。
  区别绵羊皮与山羊皮的要点,参见品目41.05的注释。
  山羊皮及小山羊皮也可用“矾鞣法”鞣制(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品目41.04至41.05未列名的所有动物的无毛或去毛的皮张,这些皮张的加工方法与上述品目所述的皮张加工方法相同(参见本章总注释)。
  因此,本品目包括猪、爬行动物(蜥蜴、蛇、鳄鱼等)、羚羊、大袋鼠、鹿、小羚羊、驯鹿、麋、象、骆驼(包括单峰骆驼)、河马、狗、鱼或水生哺乳动物等的皮革。
  本品目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品目41.14)。
  (二)经鞣制皮革或坯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或半硝处理的皮张(第四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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