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3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
    10 —  山羊或小山羊的
    20 —  猪的
    30 —  爬行动物的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经羊皮纸化处理的山羊或小山羊的去毛皮张,也包括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经进一步加工的山羊皮革(参见本章总注释)。
  区别绵羊皮革与山羊皮革的要点,参见品目41.12的注释。
  山羊或小山羊皮张也可用“矾鞣法”鞣制。(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品目41.07及41.12未列名的所有动物的无毛或去毛的皮张,这些皮张的加工方法与上述品目所述的皮张加工方法相同(参见本章总注释)。
  因此,本品目包括猪、爬行动物(蜥蜴、蛇、鳄鱼等)、羚羊、大袋鼠、鹿、小羚羊、驯鹿、麋、象、骆驼(包括单峰骆驼)、河马、狗、鱼或水生哺乳动物等的皮革(品目41.14的皮革除外)。
  本品目不包括商业上称之为“仿麂皮”的皮革。它是一种将绵羊皮剖层后用甲醛或油鞣制而成的可洗皮革(品目41.12或41.1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及镀金属皮革(品目41.14)。
  (二)皮革的边角废料(品目41.15)。
  (三)带毛鞣制的皮张(第四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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