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3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10 — 衣服
— 手套,包括连指或露指的:
21 — — 专供运动用
29 — — 其他
30 — 腰带及子弹带
40 — 其他衣着附件
本品目包括各种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以下列明不包括的除外),因此,本品目包括上衣、大衣、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包括运动手套及防护手套)、围裙、袖套及其他保护性衣着、背带、腰带、子弹带、紧身褡、领带及腕带。
本品目也包括一头已切成锥形,明显用于制腰带的皮带条。
用皮革和毛皮或皮革和人造毛皮制成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应一律归入本品目。
除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以外,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制成的衣服和衣着附件如果用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非装饰性地附于表面,应归入品目43.03或43.04。
上述货品不论是否装有电热元件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货品可装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的零件,即使这些零件不是仅作为小配件或小饰物的,只要其未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仍归入本品目。因此,装有金皮带扣的皮带仍归入本品目〔参见本章注释三(二)〕。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用已鞣制的毛皮,特别是羔羊皮或绵羊皮制成的衣服及衣着附件(第四十三章)。
(二)用有皮革增强的纺织材料制成的服装(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
(三)第六十四章的物品(例如,鞋靴及其零件)。
(四)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五)链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品目71.17)。
(六)表带(品目91.13)。
(七)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板球或曲棍球护胫等运动用品以及运动保护器具(击剑面罩及胸铠等)(但皮革制的运动服和分指、连指及露指的运动手套仍归入本品目)。
(八)钮扣、按扣、揿扣、钮扣芯及它们的零件,钮扣坯(品目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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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4203.21
所称“专供运动用的手套,包括连指或露指的”,是指经特别设计,专门适用于某项体育运动的分指、连指或露指手套(例如,可保护手并帮助握牢曲棍的冰球手套以及拳击手套),不论是单只还是成对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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