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5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
本品目包括不归入本章上述各品目或协调制度其他各章的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
本品目包括以下用于机器、机械器具或具有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制品:
一、机器任何部位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包括编结带),不论是成品带或是一定长度的带子。扁皮带是由所选用的皮带条两端叠接胶合而成。圆皮带通常用扁皮革经卷圆胶合从而构成圆形截面。输送吊斗也包括在内。
与机器设备同时报验的专用传动带或输送带,不论是否已实际装配在机器设备上,均应与有关机器设备一同归类(例如,归入第十六类)。”
二、纺织机械所用的肚档皮带、清棉皮带、精梳皮革、钢丝针布皮革(装有针的钢丝针布应归入品目84.48)、综丝皮条及其他皮革制品;齿轮、垫片、垫圈、阀门皮件、泵或压机的皮件、印刷机用的滚筒套、分类机用的穿孔皮革;生皮锤;煤气表膜片以及第九十章机械装置及仪器的其他皮革零件;皮管。
本品目还包括下列物品:
行李标签;磨剃刀的皮带;靴带;运送包裹用的把手;箱角加固件(用于衣箱、提箱等);未填充的蒲团套(已填充的应归入品目94.04);通用皮带(品目42.01的除外);儿童或成人用的挽带或背带;成段的革条;皮垫子(归入品目42.01的鞍褥除外);书籍封皮;吸墨水纸滚台;与品目42.02所列物品不同的皮革或山羊皮水瓶及其他容器(包括全部或主要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包覆的);背带的零件;皮革包面的扣子、钩扣及类似品;剑的饰结;具有锯齿边或已缝制的油鞣皮革〔但未切割成特殊形状或没有锯齿边的油鞣皮革(例如,作揩布用的油鞣皮革)应归入品目41.14〕;包鹿皮的指甲锉;切成一定形状用于制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例如,衣服)的未列名皮革或再生皮革片。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第六十四章的鞋靴零件。
(二)品目66.02的鞭子、马鞭或其他物品。
(三)人造花、叶、果实及其零件(品目67.02)。
(四)链扣、手镯或其他仿首饰(品目71.17)。
(五)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及其零件、灯具及照明装置)。
(六)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七)品目96.06的钮扣、揿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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