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品目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10 —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30 —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60 —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80 —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90 —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本品目包括各种带毛的动物生皮(即未经鞣制的),但下列动物的生毛皮应归入品目41.01、41.02或41.03:
  (一)牛亚科动物(包括水牛)(即品目01.02的动物,参见该品目的注释)。
  (二)马科动物(马、驴、骡、斑马等)。
  (三)绵羊及羔羊(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蒙古羔羊或西藏羔羊除外)。
  阿斯特拉罕羔羊、喀拉科尔羔羊及波斯羔羊等名称用于泛指相似种类的羊,但是当这些名称指毛皮时,它就表示不同质量的毛皮。这些毛皮的质量要视羔羊的年龄等而定。
  (四)山羊及小山羊(也门、蒙古或西藏的山羊及小山羊除外)。
  (五)猪,包括野猪。
  (六)小羚羊、瞪羚及骆驼(包括单峰骆驼)。
  (七)麋、驯鹿、狍及其他鹿。
  (八)狗。
  不论是天然状态的毛皮或是经过清洁及为了防腐而干制或盐渍(湿渍或干腌)等的毛皮,都应作为生毛皮归入本品目,毛皮可经“拔制”或“修剪”,即拔除或剪割其粗毛,也可对毛皮进行去肉或刮肉处理。
  毛皮的碎片以及头、尾、爪等部分,只要是生皮,也归入本品目。但明显不能作皮货用的毛皮废料,不归入本品目(应归入品目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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