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3 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物品:
10 — 衣服及衣着附件
90 — 其他
除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包括下列材料制成的各种衣服及其部分品和衣着附件(手筒、女用披肩、领带、衣领等):
一、毛皮。
二、以毛皮作衬里的其他材料。
三、以毛皮作面的其他材料(仅以毛皮镶边的除外)。
凡衣服上的毛皮仅供下列用途的应视为镶边:衣领及翻领(衣领及翻领过大,实际上已成为披肩或无钮短上衣的除外),口袋、裙子、外套等的翻边或袖口等。
本品目也包括加了其他材料(例如,金银花边)缝制的已鞣带毛皮张,但所加的其他材料并未改变其作为毛皮的基本特征。
此外,本品目还包括由毛皮制成的或毛皮构成主要特征的各种其他制品及其零件。例如,小地毯、床罩、未装填的坐垫套、罩套、手提包、狩猎袋及干粮袋、供机器、机械器具或工业用的物品及附件(例如,抛光帽、涂色或装饰用滚筒的袖筒)。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42.02第一部分所列的物品。
(二)皮革和毛皮制的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品目42.03)(全部用毛皮制成的手套仍归入本品目)。
(三)第六十四章的物品。
(四)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
(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