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1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木片或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
11 — — 针叶木
12 — — 非针叶木
— 木片或木粒:
21 — — 针叶木
22 — — 非针叶木
—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31 — — 木屑棒
39 — — 其他
40 —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未粘结的
本品目包括:
一、薪柴,一般形状为:
(一)短圆木段,通常带有树皮。
(二)已劈圆木或薪柴块。
(三)细枝、柴捆、粗枝、蔓茎、树桩及树根。
二、木片或木粒,即用机械方法将木材制成小片(扁平刚硬且粗制成方形)或小粒(细小且有柔性),用于机械法、化学法或机械-化学法制纤维素浆,或制造纤维板或碎料板。根据本章注释六,本品目也包括用竹等制的类似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作纸浆原材用的圆木或劈成四块的圆木(品目44.03)。
三、锯末,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四、木废碎料,不能作木材用。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制纸浆(造纸)、碎料板、纤维板及作柴火用。这些木废碎料包括锯木厂或刨削车间的废品;生产中的废料;破碎板;不能再作原物使用的旧板条箱;树皮及刨花(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木工及细木工的其他废碎料、废染料木及鞣料木或树皮。本品目也包括从建筑及拆建废料中分拣出来的不适于再作木材使用的木废碎料。但分拣出来能够重复使用的木制件(例如,梁、厚板、门),应归入其相应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涂有树脂或以其他方法制成点火物的木及木废料(品目36.06)。
(二)用于造纸浆或生产火柴梗的圆木(品目44.03)。它们与薪柴不同,是经过仔细分级并可去皮,但通常未破碎、劈开、弯曲、去节或去叉。
(三)用作编制筛子、片条盒、药丸盒等的木片条,以及用以制醋或澄清液体的刨花(品目44.04)。
(四)木丝及木粉(品目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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