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2 木炭(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不论是否结块:
    10 —  竹的
    90 —  其他

  木炭是木材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炭化而得。归入本品目的木炭可以为块、条、粒或粉状,也可与焦油或其他物质粘聚成砖、片、球等形状。
  木炭不同于动物炭黑或矿物炭黑,比水轻,段状的可见木材的纹理。
  椰壳或其他果壳经炭化所得的类似产品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第三十章规定的制成药品形状的木炭。
  (二)与香料混合后制成片状或其他形状的木炭(品目33.07)。
  (三)活性炭(品目38.02)。
  (四)绘图用木炭(炭笔)(品目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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