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4 箍木;木劈条;已削尖但未经纵锯的木桩;粗加修整但未经车圆、弯曲或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适合制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木片条及类似品:
    10 —  针叶木的
    20 —  非针叶木的

  本品目包括:
  一、箍木,为柳树、榛树、桦树等的木劈条,不论是带皮的或粗削的,用于制造桶箍、栅栏等。箍木一般成捆或成卷。
  如果箍木切成一定长度,并在两端开有槽口以适于箍桶时的相互连结,则应归入品目44.16。
  二、木劈条,为纵向劈开的树干或树枝。它们主要用作园艺或农业的支撑物,也用于栅栏,在某些情况下还用作天花板条或屋顶板条。
  三、已削尖的木桩(包括栅栏桩),为圆木杆或劈开的木杆,其端部削尖但未经纵锯,不论是否去皮或用防腐剂浸渍。
  四、粗加修整但未车圆、弯曲或经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其长度及粗细明显适于制造手杖、鞭子柄、高尔夫球棍、伞具、工具把柄、扫帚柄等、染色木棒及类似品。
  已刨平、车圆(经普通车床或脚踏车床车制)、弯曲或经其他进一步加工明显用作伞柄、手杖、工具把柄等的物品,应按其各自有关品目归类。
  五、木片条,经刨片、旋切,有时还用锯锯成柔软平整,又窄又薄的木片条,可用作编结材料,也可用于制筛、片条盒、片条篮、药丸盒、火柴盒等。此外还包括制火柴梗、鞋靴木钉的类似木片条。
  本品目还包括类似于盘卷木片条的木刨片。它们通常为山毛榉木刨片或榛木刨片,用于制醋及过滤液体;这些木刨片不同于品目44.01的刨花废料,它们的厚度、宽度及长度完全一致,并且平整地盘成卷状。
  刷子的身柄坯件或鞋靴的楦头坯件归入品目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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