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07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
— 针叶木:
11 — — 松木
12 — — 冷杉及云杉
19 — — 其他
— 热带木:
21 — — 美洲桃花心木
22 — — 苏里南肉豆蔻木、细孔绿心樟及美洲轻木
25 — —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
26 — — 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及阿兰木
27 — — 沙比利
28 — — 伊罗科木
29 — — 其他
— 其他:
91 — — 栎木(橡木)
92 — — 水青冈木
93 — — 槭木
94 — — 樱桃木
95 — — 白蜡木
96 — — 桦木
97 — — 杨木
99 — — 其他
除个别的情况以外,本品目包括所有按基本纹理方向锯开或劈开,或经平切或旋切分开的厚度超过6毫米(但长度不限)的木材。它们包括锯成的梁、厚板、桁板、中厚板、板条等,以及用劈削机劈成尺寸极为精确的与已锯木材同类的产品。经劈削的木材表面比锯开的更为平滑,不必再进行刨光。本品目还包括平切或旋切的木片,以及作地板用的木块、木制板条及缘板,但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除外(品目44.09)。
应注意到本品目的木材既不需要一定是矩形(包括正方形)截面的,也不需要全长截面一定是一致的。
本品目的产品可经刨光(不论是否在刨光过程中边角稍加刨圆)、砂磨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粗劈成方(例如,用粗锯锯成)的木材(品目44.03)。
(二)木片条及类似品(品目44.04)。
(三)厚度不超过6毫米的饰面用薄板及制胶合板(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木材)用薄板(品目44.08)。
(四)品目44.09的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五)品目44.12的木制板条及缘板。
(六)建筑用木工制品(品目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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