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0 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用的木制盒子和小匣子及类似品;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第九十四章以外的木制家具:
10 — 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90 — 其他
本品目适用于镶嵌木(含细工镶嵌木)制的镶板,包括有部分为非木质材料制的镶板。
本品目的物品可由普通木材、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制成(参见本章注释三)。
本品目也包括通常经精细加工和饰面的种类繁多的木制品(包括镶嵌木制品),例如,精细小家具(例如,小匣子及首饰盒);小陈设品;装饰品。装有镜子的这类物品,只要具有本品目所述物品的基本特征,也归入本品目。同样,本品目包括全部或部分用真皮革或再生皮革、纸板、塑料、纺织物等作衬里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主要是木制的。
本品目包括:
一、漆器(中国式或日本式)盒;盛装刀子、刀具、科学仪器等的木盒及木箱;鼻烟盒及其他装于口袋、手袋或随身携带的小盒子;文具盒等;针线盒;香烟筒及糖果盒。但本品目不包括厨房用的普通调味料盒等(品目44.19)。
二、木制家具,但第九十四章的木家具除外(参见本章总注释)。本品目包括衣帽架、衣刷挂架、办公用信件盘、烟灰盅、笔盘及墨水台。
三、木制的小雕像(包括半身及全身雕像)、小动物及其他装饰品。
本品目不包括所列物品的木制零件(品目44.12)。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盛装乐器或枪枝的木制箱、盒及包有皮革或再生皮革、纸或纸板、钢纸、塑料片或纺织材料的护套、箱、盒及类似容器(品目42.02)。
(二)仿首饰(品目71.17)。
(三)第九十一章的钟壳及其零件。
(四)第九十二章的乐器及其零件。
(五)随身武器用的鞘及护套(品目93.07)。
(六)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八)第九十七章的艺术品或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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