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06 手绘的建筑、工程、工业、商业、地形或类似用途的设计图纸原稿;手稿;用感光纸照相复印或用复写纸誊写的上述物品复制件

  本品目包括工业设计图纸。这些图纸一般是用来标明现有的建筑物、机器或其他建设工程各个部分或特征的位置及相互关系,或用以指导承建商及制造商进行生产建设(例如,建筑师及工程师的设计图纸)。这些设计图纸可以包括印刷或非印刷的工程说明书、规格书等。
  本品目也包括供广告宣传用的绘画或素描(例如,时装绘画、招贴图样、陶器、壁纸、首饰、家具的图案)。
  必须注意,只有手绘或手书原稿及其感光纸的照相复制品或用复写纸复制的副本,才可归入本品目。
  地图、详图及地形图,印刷的归入品目49.05,如果是手绘原稿或其用复写纸复制的副本或用感光纸复制的照相复制品,则仍归入本品目。
  手稿(包括速记的,但不包括乐谱)及其用复写纸誊写或用感光纸照相复印的复制本,不论是否装订,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拷贝纸及转印纸,载有供复制用的手书或打印文字内容的(品目48.16)。
  (二)印刷的设计图纸(品目49.05或49.11)。
  (三)打字稿(包括复写本)及手稿或打字稿的复印机复制本(品目49.01或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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