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3 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

  本品目包括各种废丝,不论是天然未加工的,或是在纺成纱线之前各加工工序中产生的。废丝应包括:
  一、从原料所得的废丝,即:
  (一)不适于缫丝的蚕茧:穿头茧或破裂茧(为蚕蛾、寄生虫、事故或其他原因所损),其茧丝已断的;严重受损茧,其茧丝虽未断,但其受损处在缫丝过程中会断的;严重污染茧,不论其中是否含有蚕蛹等。
  (二)茧衣。本品由稀疏纷乱的细丝所形成的丝网状物,蚕虫用于包在茧外以固定其在树枝上的结茧位置;茧衣常缠有树叶和小树枝。
  二、缫丝过程中所得的废丝,主要有:
  (一)长吐丝(绪丝),即形成蚕茧外罩的粗丝;首先用小刷子将其刷出,然后将其从可供缫丝的蚕茧上切下。本品缠成线球或制成小绞出售。
  (二)在缫丝过程中发现瑕疵而作为废品的茧(有时称作汤茧)。
  (三)“蛹衬”或“蛹衣”,即构成蚕茧内壁并仍裹有蚕蛹的不可缫丝部分的丝,以及将蛹衬浸于温水中,除去蚕蛹后烘干而得的蛹皮皮板。
  三、断裂或打结的纱,或缠结成团的纤维或纱线。这些都是加捻、缫丝或织造过程中所得的废料。
  四、废丝脱胶或精梳时所得的产品(有的国家称之为“绢丝”)。
  本品由略为平行的纤维形成丝片或丝卷状,但在加工的后阶段,它们制成窄条或丝束或绳状(梳条或粗纱)。这些未经纺成纱线形状的产品仍归入本品目。本品包括拉成非常细的,其厚度几乎等于一根单纱的粗纱,这些粗纱捻度极低。但切勿将该产品与品目50.05的纱线相混淆。
  五、丝落绵。
  丝落绵是在精梳以上第四款所述废丝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这种残余物比以上四款所述废丝质量更差,纤维更短,不能进一步精梳;只可粗梳及进行各种纺前的其他加工。按这些方法加工的丝落绵只要仍未纺成纱线,仍应归入本品目。
  六、精梳落绵。
  这些是在丝落绵粗梳过程中所清除的极短纤维。
  七、回收丝纤维。
  这些是将碎绸布或其他丝绸织物及制品的废碎料拉松成原纤维状的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絮胎(品目30.05或56.01)。
  (二)丝质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球结(品目56.01)。
  (三)丝质碎织物(第六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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