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3 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废料,包括废纱线,但不包括回收纤维:
10 — 羊毛或动物细毛的落毛
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的其他废料
30 — 动物粗毛废料
总的来说,本品目包括所有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废料(回收纤维除外),即从原毛、水洗毛、粗梳毛、精梳毛一直到纺成纱线、织成机织物、针织物等产品的各道生产工序中所回收的废毛。
归入本品目的废毛主要有:
一、从粗梳、精梳或其他纺前加工所得的废毛,例如,落毛,即最重要的废毛,由精梳过程中清除下来的短纤维组成;毛卷头及梳条头、精梳毛卷的小废片;羊毛碳化下脚及梳下的再生毛、粗梳过程中所收集的废毛;清理梳毛机滚筒所回收的纤维,亦称“抄针花”。
二、废纱线,例如,在纺纱、并纱、卷绕、机织、针织等生产过程中所收集的断纱、多结纱或乱纱等废料。
三、分拣等产生的废料及从洗涤池底或洗涤机的格栅上所收集的洗涤废料。
四、旧褥垫的毛、发等废毛。
这些废料中有一些是上机时浸有油渍,或带有尘土及其他杂质(例如,天然植物性杂质),这些废料可根据其类别及质量用于纺纱或作填塞料等。碳化、漂白、染色等加工并不影响其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废马毛(品目05.11)。
(二)絮胎(品目30.05或56.01)。
(三)仅适于作肥料的废羊毛或废动物毛(第三十一章)。
(四)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回收纤维(品目51.04)。
(五)已梳的废羊毛或废动物粗、细毛(品目51.05)。
(六)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球结(品目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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