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4 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本品目包括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回收纤维。这些回收纤维是将针织物、机织物等材料的废碎料拉松而得,或在纺纱、机织、针织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纱线拉松而得。
羊毛回收纤维(回用毛或再生毛)包括:
一、长弹毛(软再生毛)及短弹毛(硬再生毛),通过拉松粗纺或精纺毛纱或废碎毛料而得。
二、碳化再生毛,通常用酸处理混纺的废碎料,除去其中的植物纤维(例如,棉)或人造纤维短纤,然后将剩下的羊毛拉松而得。
本品目所列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回收纤维通常单独地或与新纤维相混后纺成纱线,也可用于织造机织物或针织物,制毡或制衬垫及填塞料。
上述货品不论是否漂白或染色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絮胎(品目30.05或56.01)。
(二)已梳的羊毛或动物粗、细毛的回收纤维(品目51.05)。
(三)纺织纤维屑、粉末及球结(品目56.01)。
(四)未拉松的新的或旧的碎织物(品目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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