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5 已梳的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包括精梳片毛)(+):
    10 —  粗梳羊毛
      —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21 — — 精梳片毛
    29 — — 其他
      —  已梳动物细毛:
    31 — — 喀什米尔山羊的
    39 — — 其他
    40 —  已梳动物粗毛

  本品目包括:
  一、粗纺前粗梳的羊毛及动物粗、细毛(包括废料及回收纤维)。
  二、预梳(针梳)或粗梳后精梳的羊毛及动物细毛。
  粗梳工序(在特种梳棉机上进行)旨在清理纤维,使之大致平行并列,并把纤维中仍含有的杂质(大都是植物质的)全部或大部分清除。粗梳后的纤维呈毛网状。
  如果需要“粗纺”产品(即仅经粗梳的产品),可将纤维毛网纵向分为许多股,然后磨擦加捻成头道粗纱形状,以增加纤维的抱合力,使之便于纺成纱线。头道粗纱卷绕在筒管上,无需进一步加工即可纺成粗纺毛纱。
  反之,如果需要精梳产品(精纺),则采用以下两种工序之一:(一)将粗梳毛网加以精梳;(二)将羊毛或动物毛先不粗梳,在精梳前先预梳,即用针梳机(又称针梳盒)对纤维进行开松及伸直处理。
  在紧接着的精梳工序中,短纤维被清除作为落毛,而留下的纤维平行排列呈梳条状。任何残留的植物杂质也随落毛一道被除去。然后为了保证长短不一的纤维完全混合,精梳毛条要进行牵伸和针梳加工。所得的梳条卷绕成球状,人称为“毛条”。不易绕成球状的材料,主要是动物毛发,经该工序加工后通常压为毛圈状,紧扎于两张纸之间,人称为“条筒打包毛条”。精梳产品经过一系列的牵伸及并合工序,使纤维成为粗纱。将这些产品绕于筒管上,可即供纺制精纺毛纱之用。
  本品目包括以上所述的头道粗纱、粗梳毛条、精梳毛条及粗纱,还包括故意切断或拉断成长短一致的短梳条,即切断或拉断精梳毛条或粗梳毛条。
  本品目还包括精梳片条,有时亦称“散装精梳羊毛”、“洗净除籽羊毛”或“开松毛条”。这种羊毛一般是洗净的,它利用精纺用羊毛条生产线部分机器(粗梳机及精梳机)通过机械方法清除羊毛中的植物杂质。从精梳机出来的长毛条经牵伸并拉断成不规则蓬松毛片,随即将毛片打成大包。该产品为短纤维长度(平均纤维长度不到45毫米),适于纺制毛型纱或棉型纱,但不适于精纺。因此,本品纺前必须重复梳理。它在外观上类似于蓬松的洗净羊毛,不带有任何明显的植物杂质。
  应注意到,某些粗纱可具有与品目51.06至51.10所列单纱几乎一样的直径,还可稍加搓捻,但由于该类粗纱仍未纺制,并未成为纱线,因而仍归入本品目。
  漂白及染色等工序并不影响有关产品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絮胎(品目30.05或56.01)。
  (二)加工后供制假发或类似品的羊毛(品目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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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5105.31
  子目5102.11注释的规定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子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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