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6 粗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10 — 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20 — 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以下
本品目包括单股或多股的粗纺毛纱,即用粗梳(但未精梳)羊毛纺制的头道粗纱。本品目也包括称为精纺-粗梳纱线的产品,即将粗梳(但未精梳)条子用纺制精梳纱的方法纺成的纱线。所有这些纱通常绕于筒管或锥形筒管上。
本品目还包括用品目51.05注释所述的精梳毛片制得的粗梳毛纱。
本品目不包括供零售用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3项〕。
归入本品目的纱线是由短纤纺制而成的,或由长纤和短纤混合纺制而成,这些纤维并不平行排列,而是交错着相互混合。这类纱线不如精纺毛纱均匀,一般捻得较松。
这类纱线可以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
用几股粗梳毛纱和几股精梳毛纱纺制的多股纱线,应根据多股纱线中其所含两种毛纱中重量大的一种归入品目51.06或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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