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7 精梳羊毛纱线,非供零售用:
10 — 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及以上
20 — 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85%以下
本品目包括单股或多股的精纺毛纱,即用精梳羊毛粗纱纺制的纱线。
本品目不包括供零售用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的第一部分第(二)款3项〕。
精纺毛纱不同于粗纺毛纱,其外观平滑,截面规则;它的纤维是平行排列的,凡短纤、乱纤均在精梳过程中清理殆尽。
这类纱线可以经过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
本品目不包括用精梳毛片的粗梳羊毛纺成的纱线,以及称为精纺-粗梳纱线的产品(品目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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