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1 粗梳羊毛或粗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
    11 —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300克
    19 — — 其他
    20 —  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30 —  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短纤混纺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用粗梳的羊毛或动物细毛纱线织成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对机织物的定义〕。
  这类机织物品种繁多,包括西服料、法兰绒、莫利通双面绒及衣着、毯子、家具布等用的其他织物。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品目30.05)。
  (二)品目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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