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2 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
— 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85%及以上:
11 —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19 — — 其他
20 — 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长丝混纺
30 — 其他,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短纤混纺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用精梳的羊毛或动物细毛纱线织成的机织物〔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三)款〕。
这类织物品种繁多,包括西服料及其他衣料、家具布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经过药物浸涂或供零售用的绷带(品目30.05)。
(二)品目59.11的技术上用的机织物。
返回